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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局一:木瓜還魂



芭樂兄因為情有可原且加上配合偵察,頗有悔意,法官減輕了芭樂兄的殺人縱火罪刑



讓芭樂兄只被關個幾年就出來了,出獄的芭樂兄每天用他懷念木瓜的愛繼續種著芭樂,



所以「愛的芭樂」仍是遠近馳名,甚至連來自呸隆星的呸機機都愛上了芭樂兄種的芭樂,



但是呸機機很快就把零用錢花光,為了想再吃到愛的芭樂,他決定要去找芭樂兄,替他完



成一個願望。說明來意之後,芭樂兄本想免費送呸機機愛的芭樂,但呸機機堅持! 芭樂兄



說出他的願望不可能實現的,因為他只想要木瓜回到他身邊,每天對他微笑就好了~但是



瓜死不能復生阿! 呸機機竊笑,因為他在呸隆星就是主修還魂術的,所以他可以幫芭樂



兄這個忙。一天夜晚,呸機機帶著芭樂兄到了一戶剛死女兒的冬瓜家,偷偷的帶芭樂兄潛



進放屍體的房間,趁著家屬都在外面準備後事的時候,到了年輕貌美卻紅顏薄命的江冬瓜



身旁,念了幾句咒語,並拿出木瓜生前遺留下來的頭髮(多虧芭樂兄深情的留者)綁在江冬



瓜脖子上,並叫芭樂兄咬破手指將血滴在江冬瓜口中,呸機機請芭樂兄深深呼喚木瓜的名



字,就這樣,不知道呼喚了幾百遍、幾千遍,木瓜的靈魂從地獄的深處給喚了回來,呸機



機帶上一種特殊的人皮手套,將木瓜的靈魂推進將冬瓜身體裡,一眨眼的工夫,江冬瓜恢



復血色,眼睛張開,她起身緊緊的抱住芭樂兄,芭樂兄喜極而泣,問道:木瓜,你不恨我



嗎? 江冬瓜搖搖頭說:我不怪你,我一直都很愛你,永遠不會變心,不管你做了什麼事,



你永遠是我的最愛... 芭樂兄親吻著江冬瓜的額頭:現在沒有什麼可以讓我們分開了。



呸機機見江冬瓜的家人似乎發現房間內的聲響,催促著芭樂兄快走... 芭樂兄對著江冬瓜



說:不管你現在是什麼身分,我都一樣愛你,要來找我,我在芭樂樹下等妳~



過了幾天,江冬瓜復活的事很快就傳開了,但是大家不知道,她現在其實是木瓜,為



了不驚動大家,木瓜決定以江冬瓜的身分活下去。她到了芭樂樹下,跟芭樂兄長相思守,



永遠在一起~









結局二:七世夫妻版



芭樂兄在被送去監獄的途中,請求卯宅和阿雪警探讓她去跟木瓜道別,經過了木瓜的



墳前,芭樂兄跪了下來,對著木瓜的墳墓悲鳴...突然間,木瓜的墳墓發出了光芒,芭樂兄



彷彿看見木瓜的身影對著他招手微笑,芭樂兄跑向木瓜,緊擁著木瓜哭泣,木瓜抱住芭樂



兄,對著他說:我們要永遠在一起~ 芭樂兄點點頭,此時墳墓打開,芭樂兄走了進去....



卯宅跟阿雪目睹了這一切,驚訝的說不出話來,他們在木瓜的墳邊找了又找,就是找不到



芭樂兄的身影,抬起頭來,只見兩隻蝴蝶在空中翩翩飛舞,這幅畫面,真是美極了......



過了不知道多久,木瓜的墳墓上出了一對夫妻樹,木瓜樹與芭樂樹交纏生長在一起,越長



越高,高聳入雲~









結局三:羅密歐與茱麗葉



芭樂兄被死台客當頭棒喝之後,始終無法原諒自己,明明他們倆是這麼的相愛,他卻



沒有體會木瓜的用心,自己是那樣的衝動毀了一生的幸福,再也找不到生存的意義,一個



念頭興起,芭樂兄向獄卒要了杯水來喝,趁獄卒不注意時,將水杯打破,用玻璃劃開自己



的手腕,再刺向自己的喉嚨、胸口...... 芭樂兄靜靜的倒臥在血泊之中,露出了微笑。









結局四:最普通的XD



芭樂兄進了監獄裡,也不知道到了第幾個年頭,雖然他沒有被判死刑,卻也必須接受



無期徒刑的枷鎖,但對他來說,待在監獄也許是最好的,在這裡他時常想起過去那美好的



時光,木瓜的髮香依舊迴繞在他身邊,木瓜的倩影還在他心底,木瓜的低語在他耳邊久久



無法散去。他看著鐵窗外的天空,心靈感到富足而沉靜,能認識木瓜,此生已經足夠~



芭樂兄決定要靜靜的用他的一生來贖罪.....









結局五:發揮你的想像力,許芭樂兄和木瓜一個未來吧~~~











哈哈 多謝各位觀眾看到了這裡 我知道有很多的潛水眾 一路陪伴木瓜被殺事件



到今天 非常的感謝大家 你們的支持是我寫作的動力XD(老梗了)



這畢竟是芭樂劇 還請大家不嫌棄



為了展現你們的誠意 請推文來表決一下你最希望的結局吧







推個文說說心得或鼓勵我 我也會很開心的喔



結局五也歡迎大家自創 可以用回文的喔 字數不限(真嗨)



再次感謝大家 如果你看了木瓜被殺事件簿 沒有在這一篇推文決定結局的話 會爛屁屁



會爛屁屁會爛屁屁會爛屁屁會爛屁屁會爛屁屁會爛屁屁會爛屁屁會爛屁屁會爛屁屁



趕快去推文吧~



告辭~



BY卯宅





以上人物純屬虛構 如有雷同請勿見怪 哈哈





沒有被寫進來 想要再我下一部作品被寫進來的 那你就更要推文了喔



那我們下次見 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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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dram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